萌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萌基金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基于商学院MBA群体的公益慈善组织,于2008年由港大-复旦IMBA校友在2006年组建的爱心委员会基础上发起成立。
  萌基金的名字“萌” 取草木初生、万物生长之意,不仅指我们帮助那些缺乏资源的孩子们成长,也指帮助我们自己从内心焕发温情和活力。“萌”字的草字头“++”形似两个人并肩手拉手,有携手互助之意; “萌”字的下半部“明”则结合了香港大学校训“明德格物”和复旦大学校名“日月光华,旦复旦兮”,充分体现出“萌基金”是由港大-复旦IMBA项目校友和同学创立、各界朋友支持运作的爱心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专注于教育慈善事业,通过建立有效的教育慈善渠道,聚合香港大学,复旦大学MBA的力量,倡导勇担社会责任的社会风尚,在为受助人提供经济及精神双重帮助的同时,提升参与者的社会责任感及公益慈善精神,为教育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愿景:帮助更多学子分享教育的光芒。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使命:通过港大-复旦IMBA的同学、校友和各界朋友的努力,给需要帮助的学子们一份力量、一个公平的起点,助其成就一个美好的未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价值观:

专注教育:专注教育慈善,相信教育改变命运,慈善改造自我,助人助己;
善款专用:善款全部用于受助者,行政经费由理事及爱心人士另行捐赠;
身体力行:注重实效,倡导卓有成效、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和不事张扬、不计名利的实干精神。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合作单位为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住所为上海市国顺路670号史带楼7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接受捐赠,管理使用基金于和教育发展有关的慈善公益项目,具体为:
  (一)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含港、澳、台有关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国外友好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二)专项资助各类教育慈善项目,为受助人提供经济及其他可能的教育资源援助。
  (三)传播普及教育慈善理念。


第三章 组织成员、机构及负责人

  • 萌友

  第九条 凡在经济、时间或其他资源上对本基金会实施捐助的自然人、企事业法人及机关团体均可成为萌友。
  
  第十条 萌友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萌友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鼓励倡导萌友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本基金会通告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 理事及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25名(不包括当届执委主席),是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认同本基金会愿景、使命和价值观;
  (二) 从萌友中产生,具备管理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三) 自愿加入,承诺并实际参与理事会会议及活动,符合理事会对理事的权利、义务等相关要求;       
  (四) 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愿每年为本基金会捐资相当金额作为本基金会行政经费;
  (五) 获至少一名理事推荐,并经理事会考察审核和批准;
  (六) 理事会每年评审当届理事资格,理事名单由理事会每年公布,不符上述要求的理事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首届理事由发起人和主要捐赠人组成。
  每届理事任期2年,任期届满,经评审符合相关考核标准,可连选连任。
  (一) 理事换届改选时,通过推荐方式报常务理事会审核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 当届执委主席自动成为理事,卸任执委主席后自动卸任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的讨论权和决议的表决权。
  3、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参加理事会会议。
  2、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2、遵守本基金会纪律和章程规定,不损害本基金会利益和声誉。
  3、执行基金会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8、为基金会的发展募集或提供经费、物质及时间支持。
  6、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优先向本会提供各类项目资源。
  7、参与并协助本会的长期发展,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基金会相关的宗旨和使命。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
   表决下一届理事会的组成;
  (三)  选举、罢免理事长;
  (四)  审核批准常务理事会组成及人选;
  (五)  审核批准执行委员会组成及主席、副主席人选;
  (六)  审核批准监事会组成及人选;
  (七)  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汇报并检查相关工作;
  (八)  听取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年度工作汇报并检查相关工作;
  (九)  听取和决定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报告,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十)  审核批准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十一)其他经常务理事会提案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托一名常务理事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至少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本人或理事代理人出席方能召开,无法参会的理事可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委托出席会议的理事代为表达意见和投票决议,每名参会理事所接受委托的不得超过2名。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 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及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或书面确认。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若干名,经至少一名理事推荐,并报理事会考察审核和批准,任期一年,连选可连任。名誉理事作为一种荣誉称号,通常授予对本基金会有重大贡献的人士,或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相当影响的专家、教授及知名人士。名誉理事享有除表决权之外的一切理事权利和义务。
  

  • 常务理事及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通过常务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日常决策权利。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资格:
  (一) 担任理事二年以上(含二年)或在执委会主席团任职一年。

  (二) 愿意为理事会长期工作,每年自愿投入一定时间与精力参与理事会日常管理,并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三) 自愿做到并实际符合理事会对工作时间及工作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和指标评估。
  (四) 获至少一名现任常务理事和一名现任理事推荐,并经理事会考察审核批准。每名现任常务理事只可推举最多两名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常务理事人数为不超过9名的奇数。
   (二) 首届常务理事由发起人和主要捐赠人推选。
   (三) 每届常务理事任期二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 常务理事换届改选时,通过推荐方式报常务理事会审核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新一届常务理事。
   (五) 罢免、增补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本基金会的长远规划;
   (二) 制定并实施基金会年度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交理事会表决;
   (三) 收集并预审理事提案以形成议案,交理事会表决;
   (四) 理事及常务理事人选资格预审及认定,交理事会表决;
   (五) 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及主席、副主席人选资格预审及认定,交理事会表决;
   (六) 理事会日常工作的开展与决策;
   (七) 制定并实施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日常工作流程;
  (八) 审批执行委员会各类申请和报告,支持并协调执委会各机构的工作,推进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制度,但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托一名常务理事召集和主持。有1/3常务理事提议,必须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至少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策及决议须经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如决策及决议发生重大分歧,可提请召开特别理事会大会以讨论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保留书面会议记录并归档备查,常务理事会决策及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决议的常务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书面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 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港大-复旦IMBA项目毕业的中国内地居民;
  (二) 为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三) 在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如确需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六) 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的优秀人士;
  (七) 通过自荐、推荐等方式报常务理事会审核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首届理事长由发起人和主要捐赠人推选。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代表基金会对外出席或主持各类相关业务活动;
  (五)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 执行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一名执行委员会主席(简称“执委会主席”)及若干名执行委员会副主席(简称“执委会副主席”)及执行委员(简称“执委”)组成,是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作为理事会的下设机构,执委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基金会各类教育慈善项目的执行和实施。执委会对理事会负责并在执委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执委主席需列席参加常务理事会,其他执委成员可列席参加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可通过自荐、推荐等方式经往届执委会成员甄别,常务理事会审核,报理事长提名,报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一年。执委会主席自动当选为本基金理事。执委会主席的产生须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执委会主席及副主席人选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 港大-复旦IMBA项目在读学生;
  (二) 担任执委工作至少半年以上;
  (三) 愿意为执委会工作,自愿投入一定时间与精力完成执委会的领导管理工作及项目实施工作。
  (四)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自愿做到并实际符合理事会对工作时间及工作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和指标评估。
  (五) 执委主席卸任执委会主席及理事后,经现任理事动议并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继续担任理事,任期为一年。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招募执委开展项目实施工作,执委会人数由执委会主席决定,执委会人选由执委会主席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无任期限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执委从萌友中产生;
  (二) 港大-复旦IMBA在读学生优先;
  (三) 愿意为执委会工作,自愿投入一定时间与精力完成执委会交办的任务。

 

  • 监事及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组成,为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2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人数为1-3人;
  (二) 可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及指导单位分别选派或由本会基金会理事会聘任;
  (三) 业务主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监事、执委及执委会主席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上述人员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监事、执委及执委会主席不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 利息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对于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活动;
  (二) 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开支等行政经费由理事及专项捐款者捐赠;
  (三) 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募捐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募捐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本理事会因违反本章程规定,导致决策不当,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募集资金的80%。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的项目,向社会公开项目的种类、申请、评审程序及相关实施内容。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国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报理事会审定下列事项: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监督,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第四十七条写明的各项用途,直至专项基金使用完毕。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建立相应的审批机制,以确保剩余财产正确使用于公益目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02 月10 日理事会在线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注:当基金会申请具备法人资格后,当届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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